一、总则
为加强驿站档案管理,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驿站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
1. 设立驿站档案管理部门,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,负责驿站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利用和销毁等工作。
2.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:
-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制定驿站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。
- 负责接收、整理、保管驿站的各类档案,确保档案的完整、安全。
- 开展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,为驿站的各项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支持。
- 对驿站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三、档案的收集与归档
1. 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商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- 文书档案:包括驿站的各类文件、会议记录、工作计划、总结、报告等。
- 财务档案: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等财务资料。
- 会员档案:会员的基本信息、入会申请、活动记录等。
- 活动档案:驿站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方案、照片、视频等。
2. 档案的归档要求:
-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、准确、系统,反映驿站各项活动的真实面貌。
-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案进行整理,编制目录,便于查找和利用。
-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和载体,如碳素墨水、激光打印等。
四、档案的保管
1. 驿站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,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,如档案柜、灭火器、温湿度计等,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。
2. 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、通风、干燥,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。
3. 对重要档案应采取备份、异地保存等措施,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损坏。
五、档案的利用
1. 驿站档案主要为驿站内部各项工作服务,同时也可为会员和社会提供一定的利用服务。
2. 档案利用者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,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查阅档案。
3.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的规定,不得擅自复制、摘抄档案内容,不得损坏、丢失档案。
六、档案的鉴定与销毁
1. 驿站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,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。
2. 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。档案销毁前,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,经驿站领导批准后,由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监销。
七、附则
1. 本制度由驿站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2.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